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南昌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南昌市地区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职工出差由经费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南昌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院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动车、高铁除外);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教授由经费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乘坐飞机。飞机票价低于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以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报销凭据,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员租用车辆,若因特殊原因,需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严禁使用私人车辆出差。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费负责人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院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教授、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十五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省内出差没有住宿差额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时,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 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分段定额包干,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一)同一地点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下同)按标准补助;
(二)同一地点出差超过10天,从11天到20天期间按标准的60%补助;
(三)同一地点出差超过20天,从第21天开始按标准的30%补助。
第十九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若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不再发放当天伙食补助。出差人员乘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分段定额包干:
(一)同一地点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下同)补助标准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60元;
(二)同一地点出差超过10天,从11天到20天期间补助标准按省外每人每天4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
(三)同一地点出差超过20天,从第21天开始补助标准按省外每人每天2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能报销出租车票,若因携带精密易碎物品、保密材料,或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乘坐了出租车的,可酌情报销车费,但不再发给当日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应书面说明,且须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或证明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等情况。
(一)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差额不予补助。
(二)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会议举办单位或宾馆交纳相关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培训期间不统一安排伙食且伙食自理的,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发放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访问学者、进修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凭据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经学校批准参加由上级部门出资组织的培训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行野外调查费用按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探亲费经人事处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在南昌市以外地区组织的会议及培训,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学校有关教职工外派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相关文件执行。到贫困地区扶贫的工作人员路途按差旅费标准进行补助,在驻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80元伙食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 事先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交通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支出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报销凭证要妥善保管,如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写明遗失原因,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与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经费负责人同意,可凭据报销,只计发往返两天补助。因工作需要派员工出差时,凭票按规定报销,只计发往返两天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确需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价低于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其他情形须事先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代表外出比赛(南昌市区外),若未统一安排伙食的,给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0元(含在途),市内交通费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不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要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凭据。
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国内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异地交流领导往返任职工作地和家庭居住地的交通费按《江西省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表
2.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费标准明细表
3.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