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行为规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项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企业)捐赠、个人捐赠,通过与其它第三方机构开所筹集的善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资金拨付私人账户。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时,基金会自然终止该基金,并告知合作方,双方共同协商做好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专项基金持续两年没有项目往来行为,基金会将终止该基金。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奇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