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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案))
2024-03-04 1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定名为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秉承惟学 惟人 求强 求精的校训精神,促进校友进步、增进友谊与合作,为母校和江西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中医药大学直属机关党委。本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湾里校区,地址:江西南昌新建区梅岭大道1688号,邮编:330004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党组织书记由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推动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充分发掘校友资源,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教育教学等活动;

(三)促进各地校友会的建立和建设,对各地校友分会的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奖励;

(四)服务校友,组织开展各种校友活动,协助做好校友值年的有关工作;

(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媒体宣传母校的办学成就及校友的工作业绩,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向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增值服务;

(七)建立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知名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在江西中医药大学(含原江西药科学校、原江西省中医药高级技工学校、原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校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遵守本会章程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

发展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一般由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各省级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所组成。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的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母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

(一) 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 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 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会刊和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地市或片区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所辖区域的校友代表会推选,报本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加强与海外校友的联系,积极筹备海外校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捐赠;

(三)母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会员自愿交纳。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赠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31029日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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