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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2-08-05 23: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原则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秘书处是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秘书处主要负责基金会一级重要国内公务接待,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要对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联系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六条  诚邀专家来校讲学、座谈等公务活动,邀请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受邀专家或单位发送邀请函。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等、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先报批、后接待。接待部门需根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单位邀请函的具体内容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

不铺设迎宾地毯。严禁干扰基金会生活秩序。

第九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果篮及香烟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如需用餐,应安排接待对象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助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招待,用餐场所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工作餐餐费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如实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用餐清单附件2

工作餐应当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从严控制接待交通费。如需用车,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单位需在1个月内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联系公函或邀请单位邀请函、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审批单、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用餐清单。对凭证不全的,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以及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用的结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组织或参加没有实质性内容和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务外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附件3,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安排外出。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报销接待对象家属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对基金会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来基金会讲学、基金会承办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校友返校等接待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应以友好对等、内外有别为原则,务实节俭,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有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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