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基金会>>制度政策>>正文
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方选择程序
2021-10-08 09:39  


第一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为使项目有效执行,特制定第三方选择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用途的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助)学金、奖教金

(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三)设备(物资)采购

(四)其他指定用途捐赠

第三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之前,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选择项目执行方。

(一)奖(助)学金、奖教金:由受益学院或部门直接作为项目的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奖(助)学金、奖教金的遴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奖(助)学金、奖教金的发放。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助)学金、奖教金遴选、发放进行全面监管;

(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涉及相关单位参照学校《基建管理规定》(华交基建[2014]93号)、《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17]13号)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17]12号)对执行方进行公开招标。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设计与报批、预算编制与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决算审核、审计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三)设备(物资)采购:由项目涉及相关单位参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华交校发[2017]11号)、《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17]1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采购[2017]14号)对设备供应方进行公开招标。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及采购方式、流程、时间进度要求、评审专家、合同与验收、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四)其他指定用途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由受益学院或部门直接作为项目的执行方对项目进行实施。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管。

第四条 项目涉及相关单位或受益学院、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如未按本程序合理选择执行方,基金会有权采取撤销资助等措施。

第五条 本程序由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心系母校 同心防疫:江中医校友向学校捐赠大批防疫物资
心系母校 同心防疫...